重庆医科大学2019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重庆医科大学关于下发<重庆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我校2019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简章。一、考试形式、招生类别和学习方式
考试形式为“申请—考核”制,招生类别为非定向就业或定向就业,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二、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重庆医科大学二○一九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报考条件
报考“申请—考核”制的考生除须符合我校2019年博士招生章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CET—6成绩≥425分;
2.新托福(IBT)成绩≥80分;
3.雅思(IELTS)成绩≥6.0;
4.国家英语专业四级成绩合格;
5.WSK(PETS4或PETS5)成绩合格;
6.新GRE≥305分。
(二)学术水平应达到下述要求:专业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追求真理的恒心,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与报考专业相关领域中取得较出色的科研成果。对申请人的具体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要求,由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水平和当年报名情况自行确定并发
布。
四、申请程序
具体要求详见《重庆医科大学二○一九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中关于博士生报名的具体规定。
五、资格审核
各培养单位组织3—5人的资格审查小组(小组成员为副高职称以上专家),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资格审查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英语水平等进行排序,按各二级学科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经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各二级学科进入综合考核阶段考生人数为:
博士生招生计划数<5的二级学科,招生指标与进入考核人数的比例为1:3;
博士生招生计划数≥5的二级学科,招生指标与进入考核人数的比例为1:2。
六、综合考核
(一)组织领导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承担考核工作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各培养单位按二级学科组建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应为7名以上(人数为奇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博士生导师或正高职称以上人员,被考核人的申请导师须为专家组成员,组长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考核专家小组组成应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不允许导师单独考核。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学科的特点,按要求确定考核形式及命题等并在综合考核前对考生公布。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可考虑结构化面试。综合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专家小组集体评分。
(二)综合考核内容及形式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英语水平、基础和专业知识、科研及综合能力考核。综合考核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1.英语水平考核:英语水平考核分为读写能力考核和英语交流能力(含听力及口语)考核。读写能力考核采用笔试形式,满分为10分,考试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英语交流能力采用面试形式,贯穿在基础和专业知识、科研及综合能力的面试过程中,满分为10分,考察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2.基础和专业知识考核: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重点考核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笔试满分为20分,考试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面试满分为20分,考察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3.科研及综合能力考核:对考生的科学研究思维、创新性思维与能力、临床思维与能力思想政治素质、仪表举止、实践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交流沟通能力、心理健康等进行考核。考核形式为面试,满分为40分,考察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可以采用提交科研项目计划书、汇报PPT结合面试答辩等形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要求
各培养单位须通过培养单位官方网站将培养单位具体考核时间、地点、要求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考核现场须有明显标识,在考核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以及秩序维护等工作,保证考核过程平稳有序。
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抽烟、闲聊,确保考核工作现场严谨有序。考核过程应有纪检部门参与,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过程须全程录像,录像资料由各培养单位收集并刻录成光盘,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保存录像资料一年备查。
七、拟录取
(一)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考核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诚信记录存在问题、考试违纪舞弊、替考、身体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三)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四)不服从学校对考生拟录取培养单位、专业及导师调剂者,不予录取。
(五)考生是否录取应以综合考核成绩为依据,综合考核总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培养单位综合考核成绩的评定由培养单位考核专家小组集体评议,考核应由分数和评语两部分组成。成绩评定后,要求写明结论性意见(即是否同意拟录取)。各培养单位将所有申请人的综合考核成绩在二级学科内排序,根据指标数从高到低进行拟录取。
各培养单位拟录取名单经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10个工作日。
八、招生工作纪律
招生工作须严格执行教育部、重庆市教委、教育考试院以及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凡在招生工作中不按规定进行,私下与考生达成协议,或为自己、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研究生招生管理人员、各培养单位相关人员、研究生导师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监督和复议
(一)学校纪委对考核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如对我校研究生考核拟录取工作有疑问,考生可通过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学校纪委进行申诉。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3—68485540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编:400016
重庆医科大学纪委联系电话:023—68486606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一号,重庆医科大学纪委
邮编:400016
(二)各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拟录取工作规章制度,对外公布各培养单位申述渠道。
(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结果负责。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拟录取的考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组织考核。
十、其他
关于报考条件、学习年限、录取、导师、就业、学费标准、奖助学金、注意事项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医科大学二○一九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