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申请-考核”选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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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申请-考核”选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提高生源质量,我校试行“申请—考核”方式选拔录取博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二)强化学科综合考核,注重考查申请人的培养潜力与学术创新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选拔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博士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纪委书记、学位点负责人组成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选拔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需组织本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同意当年以申请-考核方式招生后,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
(三)由5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导组成博士培养单位的“材料评议专家组”,组长由博士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确定。材料评议专家组需在工作开展前制定相应的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地审核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学术评价,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提交评议成绩。
(四)博士培养单位由一级或二级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综合考核小组”,其中成员总数不少于9名,博导不少于5名。综合考核小组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对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者进行综合考核,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 提交综合考核结果。
三、选拔对象
博士培养单位申请—考核方式的招生计划按照当年我校博士招生章程执行。以下两类人员可以参加申请—考核选拔攻读博士:
(一)非定向就业的学术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应届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截止教育部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
(二)已获学术学位硕士的人员(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截止录取前一年度12月31日,以下称“往届生”,境外获得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考试方式为申请—考核。
(四)各培养单位提出的专业要求不得低于以下最低要求:
1.人文社会科学类
(1)应届生需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在CSSCI期刊、SSCI期刊、A&HCI期刊上发表申请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申请专业相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2)往届生需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申请专业相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以第一作者身份)。
2.自然科学类
(1)应届生近三年在SCI期刊(open access期刊除外)录用或发表申请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2)往届生近三年在SCI期刊(open access期刊除外)发表申请专业相关学术论文3篇(以第一作者身份)。
五、选拔程序
(一)考生申请
考生按要求如实、准确提交申请资料。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
博士培养单位材料评议专家组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将审核的评分结果报送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评分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不超过申请—考核招生计划的2倍人数)形成名单,连同申请人的材料和评分成绩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复核。
2.审查结果
复核通过者由研招办提交至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复审无误后研招办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考生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可以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
(三)综合考核
1.综合考核内容
综合考核分为专业综合素质考核和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考核两部分。其中专业综合素质考核满分100分,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考核满分100分。专业综合素质考核着重考察考生的知识深度与广度、创新能力、研究潜质、开拓精神等,同时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考核形式可采取笔试、实验、报告、面试等多种方式。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考核重点考察考生的科学研究能力、科学研究价值、科学研究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2.综合考核结果
综合考核任意一单项不合格(60分以下)者均不予录取,综合考核合格者,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名择优拟录取。其中:综合成绩=专业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考核成绩。
综合考核小组将综合考核结果提交至博士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送研招办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录取阶段。
(四)录取阶段
1.博士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考生的资格审查结果、综合考核结果,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查结果、体检结果等确定拟录取考生,并报送研招办汇总。
2.研招办将汇总名单提交至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形成拟录取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研招办将拟录取名单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录取检查。拟录取人员经四川省和教育部录取检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博导要求
通过当年招生资格审查的博导进行申请—考核招生最多可招收2名博士。博导实行申请—考核招生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学风严谨,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二)应为我校在职在岗博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清楚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及趋势,把握学科前沿,具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近三年在顶级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
(四)在近五年指导的博士论文抽检中未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情况。
(五)在读博士未达到5人。
七、监督机制
(一)申请—考核选拔博士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学校纪检监查部门、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若选拔过程中考生存在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学籍、博士学位,且5年内不接受其报考;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若博导、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其它
(一)申请开展申请—考核选拔博士研究生的单位,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和学科实际,制定完整的实施细则,对申请条件和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在进行申请—考核工作前制定各项评分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此办法仅为选拔办法。奖助体系、学费、学制、住宿等其他事宜按我校当年博士相关规定执行。
(三)培养单位申请—考核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本培养单位通过其他招考方式来完成。
(四)如有申请—考核拟录取的考生放弃或资格审查不符的情况,不进行申请—考核方式的考生递补录取。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最新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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