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2024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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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2024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招生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选拔更多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2.充分尊重导师招生自主权,同时落实集体决议,科学规范选拔人才。
3.强化资格审核,充分发挥材料申请审核的优势,进行综合评价。
4.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的全面考察,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实施范围
以“申请-考核”和“硕博连读”方式报考我校所有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
三、申请条件
申请者须符合我校当年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四、工作程序
1.网上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者按照我校当年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根据公布的专业、研究方向及导师名单,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址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初审
研究生院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予准考。
3.材料评审
材料评审满分100分,包含学术背景20%、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20%、学术成果40%和综合素质20%。
(1)导师评审。导师对通过资格初审的所有报考其的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全面考查申请者的一贯学业和科研实践表现并评分(满分100分)。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进入综合考核。
(2)专家评审。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评审专家组(可分类设置,每组至少包括3名博士研究生导师),对通过资格初审的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审。每份申请材料至少由3位专家(不含报考导师)逐一审核,分别评分(满分100分),取平均分。
平均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进入综合考核。
(3)导师评审与专家评审成绩均合格者,其材料评审成绩(满分100分)=导师评审成绩×50%+专家评审成绩×50%。根据材料评审结果,按报考同一导师成绩排名不超过1:3比例确定入围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并经所报考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各单位网站公布。如有考生放弃,在综合考核启动前,二级培养单位可按成绩排名进行顺位替补。
4.综合考核
(1)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综合考核专家组,对入围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专家组由至少5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包含招生导师在内的3名博士研究生导师,并配备秘书1名。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须在同一专家组接受考核。考核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各二级培养单位妥善留存备查。
(2)根据本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重点考核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要求考生现场作答。考核过程中还须注重考查考生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内容应针对不同考生类型有所侧重,对于学术学位考生,着重考查科研思维和创新能力;对于专业学位考生,着重考查职业素养和专业综合能力。
(3)综合考核成绩(满分100分)=外语能力×20%+专业基础与前沿知识×40%+科研综合能力×40%。
5.录取
(1)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导师的招生名额,按照报考同一导师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有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可按成绩排名顺位替补。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予以淘汰。
(2)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站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
五、监督保障
1.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后,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2.成立校、院两级博士研究生招生监察组,对“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进行全程监察督导。研究生院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成立巡视组,对综合考核现场进行监督。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监察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进行监察。对于招生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其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3.凡对拟录取结果持有异议的考生或导师,可在公示期间进行申诉。申诉人向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各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复议结果告知申诉人,有关材料存档备案。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处理结果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申诉。
六、其他
1.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者,取消入学资格。
2.本办法自2024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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