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2024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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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2024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根据《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22〕54号文件》)规定,我校2024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仍采取“申请-考核”制的形式进行选拔。经各招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期材料审核,已确定了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成绩。为积极稳妥做好学校2024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障安全、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各类涉考人员的健康安全和涉考内容的保密安全;坚决维护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保障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原则。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对考生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确保招生质量。
(三)坚持“严格规范、精心服务”原则。严格按国家和学校规范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坚持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增强服务意识,面向考生精心开展咨询指导,准确解读政策内容,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及时为考生解疑释惑。
二、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统筹和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对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等进行决策与应急管理。
(二)学院是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主体,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三、分类招考
我校2024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分为普通计划(详见2023年11月发布的《宁波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科研项目博士计划(以下简称“科研博士计划”)和国际产学研用合作联合培养博士计划(以下简称“国际产学研联培博士计划”)三个招生计划种类。其中,科研博士、国际产学研联培博士均属于专项计划,招生计划人数另行独立设置,招生简章另行公布。
普通计划、专项计划均采用“申请-考核”制招生,从已报考我校2024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并且经学院审核后取得有效的材料审核成绩的考生中分别进行招考选拔。已报考我校普通计划的考生,可以兼报专项计划。
原则上,先组织完成专项计划(科研博士计划、国际产学研联培博士计划)复试录取工作,然后再组织普通计划复试录取工作;未被专项计划录取者,除因思想政治面试不合格的外,不影响其正常参加普通计划招考选拔的资格。
四、复试
(一)基本原则
1.复试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特别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创新能力以及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
2.按不同计划种类分别组织开展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突出分类考核重点。在专项计划招生复试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招生导师的主导性和积极性;招生导师应根据专项计划特点以及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实际需要,兼顾学科与学位点建设要求,公平公正做好专项招生计划博士研究生的选拔工作。
3.各学院应按照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种类,根据实际可用于普通招考的招生计划人数和考生材料审核成绩,一般按不低于1:1.2(生源不足的按实际比例)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按考生材料审核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进入该计划种类复试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具体复试比例由学院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并于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二)资格审查
1.学院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2.复试时,考生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履行诚信复试承诺。若发现考生提交的材料不真实、考生不符合复试资格或违反复试相关纪律要求,将取消该考生的复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如其已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将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三)内容与形式
1.所有专业均采用线下现场复试,由各学院组织。学院应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招生计划属性,结合学院、招生导师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各专业分类复试综合考核细化方案,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
2.复试综合考核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考核(满分100分)、外语水平考核(满分100分)、综合面试考核(满分100分)、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科研博士、国际产学研联培博士等专项计划招生复试工作,要根据相应的实际工作需要突出考核重点。
3.每个考生外语水平考核时间不少于15分钟,综合面试考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4.如果同一专业复试考生人数较多,可采取平行分组复试,考生和复试工作人员分组名单应随机确定。
5.成绩计算办法
复试综合考核成绩=专业基础考核×25%+外语水平考核×20%+综合面试考核×55%
总成绩=材料审核成绩×50%+复试综合考核成绩×50%
6.复试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考生须在复试成绩公布后5天内将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原件(须有体检结论)提交学院。
(四)具体工作要求
1.考生报考专项计划,须在复试前选定报考志愿;同一个学院同一个专业若有2种及以上专项计划的,最多只能选报其中一种。已被我校拟录取者,不再参加其他招生计划的招考选拔。考生选报专项计划的,不再重新进行材料审核,已获得的材料审核成绩依然有效。
2.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的评定,以及复试综合考核成绩、总成绩计算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
3.复试实行全程录像、录音。
五、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针对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三)学院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四)学院思想政治面试小组成员通过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六、录取工作
(一)各学院、各专业各类招生计划的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办法如下。
根据考生报考的学院、专业、招生计划种类及其招生计划人数,在本专业内,将报考同一个计划种类,且专业基础考核成绩、综合面试考核成绩、复试综合考核成绩均不低于60分,且思想政治面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确定为拟录取名单。若有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照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综合考核成绩也相同,则按综合面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综合面试考核成绩也相同,则按外语水平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未完成的普通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具有相应招生资格的导师。若学院有符合条件的递补招生导师,则按优先序列调整到递补导师,否则交还学校统筹。未完成的科研博士计划或国际产学研联培博士计划依次调整到递补导师,学院就递补导师在现有考生中重新征询志愿后重新组织复试考核和录取工作。
(二)在考生参加复试的相应招生计划种类内,专业基础考核成绩或综合面试考核或复试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为该计划种类,但不影响考生参加其他招生计划种类的复试录取资格。考生在思想政治面试、体检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可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别,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各专业具体招收定向生人数按照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四)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五)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六)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管理方法(试行)》(宁大政〔2019〕20号)文件规定:为合理配置优质资源,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人;生源较好或有重大科研需求的学位点可增至2-3人。科研博士计划不纳入导师年度招生限额(原则上导师当年可招收科研博士生不超过2人)。如报考导师当年招生计划受限,在充分征求拟录取考生意见的前提下,可进行导师调整。支持院士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七)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经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七、信息公开公示
1.公布招生计划。复试正式启动前,各学院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严格执行计划。
2.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在开展复试前,各学院须在学院网站上公布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的“学院2024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3.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各学院要在学院网站上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报名号、报考专业、材料审核成绩等信息。
4.公布复试结果。各学院须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各专业复试结果,包括考生姓名、报名号、材料审核成绩、综合考核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5.公开录取信息。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作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 个工作日。
6.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各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学院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7.学院对其他按规定应予以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公开。
八、其他
(一)研究生院根据相关学院的招生计划需求和实际生源情况拟定盈余招生计划的分配方案,提交学校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公布。
(二)普通计划某招生专业若有考生放弃录取(含拟录取)资格或者有追加招生名额,优先从本专业普通计划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专项计划某招生导师若有考生放弃录取(含拟录取)资格或者有追加招生名额,优先从报考该专项计划招生导师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拟录取考生(含公示)和已录取考生,不能补录到其他计划种类。
(三)未尽事宜和要求,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九、咨询及申诉电话
咨询热线:0574-87609136
申诉电话:0574-87600226
申诉邮箱:yanzhao@nbu.edu.cn
通迅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研招办
邮编:3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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