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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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办法
(2024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4〕20号)、《关于加快军队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军办发〔2022〕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应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招生旨在突出对申请人知识结构、科学研究素养、培养潜质的考查,选拔综合素质过硬、创新能力突出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应坚持综合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对象和招生导师
第三条 招生对象:
(一)拥有中国国籍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包括正在攻读硕士学位的军队在职军官(含文职人员,下同)。如获录取,入学前须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二)拥有中国国籍的已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第四条招生导师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当年上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具体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基础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努力攀登科技高峰的志向。
(二)身心健康,符合国家、军队和学校相关体检要求。
(三)军人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须经所在院校批准。军队在职军官报考须符合军队当年有关报考条件,并获所在单位批准。
(四)地方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如定向培养,申请人须与工作单位、培养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五)符合当年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近五年(截至报名当年9月30日,下同)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托福成绩≥75分。
(二)雅思成绩≥6分。
(三)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四)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含)合格以上。
(五)在英语国家或地区留学、访问超过1学年(10个月以上)。(六)通过报考当年学校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英语水平测试。
(七)其它语种须达到全国高校外语专业四级(含)合格以上或招生学科(含专业,下同)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
(一)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录用1篇与报考学科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若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其前置学历导师)。
(二)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学期间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国防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值2.0(含)以上;其他学校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在所在培养单位专业(年级)排名前10%以内(或专业前两名),具体以培养单位教务部门证明为准。
(三)近五年参加国家或军队重大项目(任务)并做出重要贡献,或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学校报考学科或相近学科当年上岗博士研究生导师3人以上“特别推荐”(每名上岗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最多只能“特别推荐”1名申请人)。
(四)近五年获得1次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二级以上表彰。(五)现任军队建制连以上单位主官。
第八条 招生学院可根据招生学科特点,在第六条、第七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标准或增设其它学术性条件。
第四章 报名及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报名时间以学校当年通知为准。第十条申请人应按招生学院要求交验有关报名材料,主要包括:
(一)《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含两份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信)。
(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军人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员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军队在职军官提交军官证复印件、《军队在职军官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其他人员提供相应证件及表格);地方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籍电子注册备案表》、学生证复印件;地方在职人员提交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介绍信。
(四)经报考导师审核的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书。
(五)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相关学位认证材料。获得境外学位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以上原件在入学时查验。
(六)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须加盖培养单位公章)。
(七)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八)硕士学位论文(仅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提供)。
(九)学术论文、获奖证书、授权发明专利及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参加报考当年组织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资格审查、材料审核、专业基础笔试、创新能力面试、身心素质考查等。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由招生学院组织,旨在查验申请人报考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第十三条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方可进入招生学院组织的材料审核。材料审核旨在考查申请人学习背景、专业知识、科研能力水平等。
(—)材料审核专家组由申请人报考学科或相近学科具备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
(二)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现场实名独立打分。该环节总分100分,占最终录取成绩的25%,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专业基础笔试。
(三)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招生学院一般应按照不低于“申请-考核”制招生计划200%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基础笔试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专业基础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旨在考查申请人知识结构、专业素养和研究能力。考核内容由招生学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该环节总分100分,成绩仅设“合格”“不合格”。招生学院一般按照“申请-考核”制招生计划的150%-200%确定“合格”人员名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创新能力面试。
第十五条 创新能力面试由招生学院组织,旨在考查申请人的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等。
(一)创新能力面试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数不得少于7人。相关评分原则由招生学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创新能力面试分为汇报、答辩两部分。申请人先结合课件汇报,汇报主要包括代表性成果和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其中代表性成果可以为学术论文、学科竞赛作品、专利、专著、获得的科技奖励等(申请人若非第一完成人,则需汇报本人在其中所做工作)。汇报时间不少于10分钟,面试总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三)专家组根据创新能力面试考核情况现场实名独立打分。该环节总分100分,占最终录取成绩的75%,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学院可根据学科情况,在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考核标准或增设其他考核项目。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七条 最终录取成绩=材料审核成绩×25%+创新能力面试成绩×75%。招生学院根据申请人最终录取成绩,结合导师意见和招生计划,经招生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提出拟录取名单。
考核选拔过程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或身心素质考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入学前,出现有违社会公德良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汇总、审核招生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报校首长批准后公布。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招生学院应提前对考核选拔各阶段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公告,及时公示各阶段考核结果,全程接受纪检监督。
第二十条 各阶段材料由招生学院存档,材料审核、创新能力面试环节成绩均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考核选拔过程进行监察督导,对于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军队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导师三年研究生招生资格,并削减相关学科招生计划。
在考核选拔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其报考国防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或撤销学历(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国防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办法》(校研〔2021]471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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